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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调香港:绝不允许以“高度自治”对抗中央
发布时间:2017-5-28

(来源:侠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是什么关系?香港实施什么制度?如果你觉得问题太简单,那么耐心读完这篇,就会涨姿势了。这些问题细究起来学问可深,可以说,香港近几年出现的政治纷争,多与香港社会对此类问题认识不清有关。

 今天上午,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做了重要讲话。数千字的讲话干货十足,不少提法是首次出现。很明显,在香港回归20周年这个节骨眼上,中央要对香港问题正本清源,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定纷止争。

高度自治权从何而来

 我们常说,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拥有高度自治权。那么这个“高度自治权”是哪儿来的?答案很明确:中央授权。饮水需思源。“一国两制”之所以会实现,是因为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而这个主权,是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有限度的,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高度自治不等于无限自治。香港一部分人近年片面强调“自治”,动辄抗议中央“干预”,就是忘了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正如张德江所说,“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

 当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汇聚了全国最精锐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名流,其中香港同胞占了很大比例。基本法起草历经4年零8个月,经过大范围咨询、收集意见、反复讨论,草案的所有条文、附件和相关文件,都采取全体委员以无记名的方式逐条逐件进行表决,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香港基本法就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内地与香港的最大公约数。可以说,如果香港一切严格按照基本法来,就不会有“占中”、政改失败等事。然而“一国两制”是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前例的新事物,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加上香港一些利益团体出于私心有意曲解,致使香港走了弯路。无规矩不成方圆。香港社会需深入理解香港与中央的关系,认清香港的宪制地位,才能找回平和、健康的心态,守分安命,为所当为,把精力集中到有益的事业中去。

香港政体不是“三权分立”

 香港保留了资本主义制度,那么香港政治制度是否等同于英美的“三权分立”?张德江在讲话中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导’或‘司法主导’,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香港是不是“三权分立”的议题,此前曾经在港引发争议,此次中央领导人一锤定音,给出权威解释。什么香港不能是“三权分立”?张德江说了,因为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双负责”,是连接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一国”和“两制”的重要枢纽,必然要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通俗地说,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只有实行行政主导体制,才能保证香港利用好中央支持,落实好中央政策。此外,香港立法会“拉布”不断,特区政府的行政效率偏低,也跟政府偏“小”有关。香港特区政府的行政效能想要赶上新加坡、韩国,非行政主导制不可。

 当然,行政主导不是否定另外两权,但三权存在主导与辅助的关系。张德江说,“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主导制要落到实处,跟行政长官的个人风格或许有关,但最终得靠制度,那就得坚持行政主导的基本原则。这是行政长官理直气壮施政的关键。

再次对“港独”亮剑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中央的管治除了直接诉诸特区政府,还可通过两种基本的法律手段实现:人大释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的法律架构是这样的:香港基本法根据宪法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香港的任何法律在理解与适用上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而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最终性,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一体遵循。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作出的有关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释法的运用十分慎重,迄今为止对基本法仅作出过5次解释,对涉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过4次决定,每一次都有效发挥了定纷止争、释疑解惑的作用。比如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做出解释,让香港候任议员宣誓辱华言行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次,张德江在讲话中再次对“港独”亮剑,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性责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真正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这段话意在催促香港尽快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因为该法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澳门早于2009年完成了23条立法,香港却拖延至今。正是因为没有23条的威慑,一些“港独”分子和部分极端反对派才敢肆意妄为。

有人说,中央前20年除了给香港大力支持外,在管治方面更倾向于“无为而治”。实际上,老庄的“无为而治”,指的是在环境、规则、人心、各种主客观条件全部理顺的情况下,达成高效平稳的自运行状态。但“无为而治”绝不是不要规矩,更不是纵容香港某些人打着自治的旗号反中央。香港下一个20年怎么走?中央在香港回归20周年前夕定下的这个行为框架,值得香港好好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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