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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聚焦文化立法为“软实力”提供“硬支撑”
发布时间:2017-3-16
    中国文化报记者薛帅、程佳报道:“如今中国人均GDP已超过5万元,也接近了国际上中等收入的水平。现在大家也注意到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在不断上升。但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文化类法律相比而言确实少一些。”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会议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傅莹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在此方面的工作力度,2016年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公共图书馆法正在制定,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正准备修改。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3月12日上午,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人民大会堂两会“部长通道”上如是说。作为文化立法的一大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必将对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起到巨大推进作用。

    文化立法,长路漫漫。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相关立法进程正不断加速。对于文化立法,代表、委员们一方面希望立法进程更快些;另一方面,大家也思考着如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更好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履行好相应的义务。毕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文化软实力需要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副馆长陈力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该法一方面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陈力介绍,图书馆领域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存在短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公共文化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很多领域,每一个领域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建议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下,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设立各领域专业法律。”陈力坦言,作为图书馆界的代表,他热切期盼公共图书馆法能尽快颁布。“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基本成熟,下一步准备向国务院、全国人大报批。”陈力透露。

    “立法要强调‘硬约束’。”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李修松说,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文化工作的重视,增强文化软实力被化作硬任务、硬指标。而对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文化类法律的落实,也应化“软”为“硬”。李修松举例,在公共经费支持、机构队伍建设、对损害破坏文化遗产者的惩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关键性指标等方面,有关法规都应形成硬性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通过立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李修松说。

    为文化事业、产业保驾护航

    文艺的“柔性”命脉,也需要用法律的“刚性”措施来保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王兴东呼吁,用法律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他说:“如今优秀的原创剧本比较稀缺,抄袭现象时有发生。只要按照相关法律,保护好版权,社会就不必为编剧的待遇担忧,编剧们也更能坚守原创,从而创作更多的精品。”王兴东介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新中国首部电影法终于将电影剧本纳入其中。”王兴东深感欣慰。今年两会上,王兴东在提案中建议,要对侵权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文化行业诚信体系。

    “文化立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化行业保护措施。”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民族乐团团长席强看来,目前最严重的是文艺作品版权的维权问题,这也是多年来困扰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大问题,作品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制约了作者们对文艺作品的创作热情。“既要保护好演员的各种权益,又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使我国的文艺舞台能有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席强建议,参照国际上有关演员管理的法则,制定适合于中国文化艺术规律的相关法律法规。

    “核心原创的缺乏,造成同质化、低端化经营问题严重,产业链整合能力较低。国内很多文化作品创造力不够,很多作品属于模仿和复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副院长张兆安举例说,像国内较活跃的一些电视节目,大多模仿国外的创意,甚至直接从国外购买版权引进。“通过立法对原创节目进行扶持和促进,对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普遍面临的难题而言,尤显迫切。”

    “文化产业尤其是创意产业的主体即个体,立法上需要对其进行引导,高度维护原创权益。同时,鼓励创新、包容个性的宽松的社会舆论也会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如果将之写入法律,成为一种有约束力的保护措施,也一定会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张兆安建议,建立鼓励创新、保护原创的补偿机制,充分保护文化原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保护企业对于文化原创内容研发的投入积极性

    修法、立法,顺应时代

    “在文化领域,立法的数量以及修法的进度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应该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原局长励小捷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出台,2002年进行过比较全面的修订,对于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文物事业的不断发展,其他领域法律也在不断健全,文物保护事业当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励小捷举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通过后就出现了共同所有权文物的认定、保护维修、管理使用的问题。“所以文物法的修订势在必行,以适应文物保护的需要。全国文物系统都在努力,在全国人大将文物法确定为修法任务后,已进行了两到三年的修法实践。”励小捷说。

    “目标是把文物法修订得更好。”励小捷坦言,“在法律的具体条款设定上,仍有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是一个听取方方面面意见,求得最大公约数,使得法律能代表最大多数利益和共同看法的过程。所以,我认为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推进文物法的修订。”

    网络文明建设也离不开法律保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曙光提出建议,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法规,并健全通过信息网络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

    同时,赵曙光建议制定发展文化产业和惩治破坏国家文化安全行为的法律法规。“将为民族解放作出杰出贡献的英雄先烈列为国家法律保护对象,依法有效维护其名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损害,使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英雄先烈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确保有法可依,依法打击破坏文化安全的行为。”赵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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